为推进基本建设领域改革的一项措施,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入了招投标制度。近30年来,招投标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立项、药品采购、办公用品采购等领域广泛推广,招投标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招投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投标行为日趋规范,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招投标实践工作的广泛开展,招投标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工作更加深入,下面仅就日常工作中招投标各方普遍关心的部分问题谈谈看法,敬请领导和专家们批评指正。
招标条件问题(何时招标问题)
正对假招标、骗标、提前招标等问题,是否应明确不同性质的项目的招标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等等。
招标范围及相关问题
不同性质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同时明示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为: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随着投资主体的日益多样化,私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很多情况下都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而现在这些项目大多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议标的一种形式)确定中标人,国家是否应适时出台相应的法规规范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的招标行为。
政府采购中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适用性问题。《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二种合法的采购方式,同时,也有一系列的监督和投诉程序,这些程序往往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有时投标人不知如何维权才是正确、有效的。
不同部门监管流程的冲突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不同招标标的物的招标流程监管的分工,不同部门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法规,但有时正对某一具体的标的物,规定的监管流程存在冲突,如进口电梯的招标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如何理解“公开性”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那么“公开性”原则怎么理解呢?一般理解为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现场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公开。进一步理解应当是具体要求、标准、条件的全面公开,包括废标条件的公开。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况主要有:
①唱标的顺序是否需要提前公开?
②评标时,澄清的顺序是否需要提前公开?
③评标时采用的打分细则是否需要公开等等。
评标组织问题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组成问题。现在很多省市,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不允许业主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专家或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这种做法的利弊分析。
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的分工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等成员组成。经济专家往往是由熟悉工程造价、商务合同、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士担任,大多数情况下经济专家对技术的评判仅停留在概念、总体印象上,那么经济专家是否一定要打技术分,技术专家是否一定要打经济分呢?
综合评价法与票决制问题。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为了使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在评标过程中往往就有关分歧问题采用票决制进行决议,从而达成一致的意见。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时,最终结果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如在采用票决制时被最终结果第2名的中标候选人取代怎么办?
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时,低价抢标问题是比较普遍的。如何界定低价抢标和合理低价中标,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法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不能中标的,那什么叫成本?是社会成本还是个别成本?如何衡量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这些正是最低评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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